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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 2023-05-26
为急救车让道是法律强制不是道德提倡“为急救车让道”是法律强制规范要求,不是道德提倡。早在1988年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: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、消防车、工程救险车、救护车执行任务时,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,不受行驶速度、行驶路线、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,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,不准穿插或超越。2003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通过施行后,前述条例废止,原条例中相应内容修改为: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,可以使用警报器、标志灯具;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,不受行驶路线、行驶方向、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,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。 乍看起来,“必须让行”似乎比“应当让行”更具有强制性。其实,这是一种误解,法律上使用的“应当”是一种规范命令,命令包括“必须”,它通常表示一种法定的责任,即使不使用“必须”一词,这一法律条文照常表达了这种对当事人的明确要求,是强制性规定,违反这一规定则会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。如果法律条文以“应当”的方式要求当事人作为某种义务,当事人违反义务时则可能受到权利人或公权力的追诉。法律条文上的“应当”还意味着对公民的授上一篇:太原救护车出租&太原院后护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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